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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性恋是否能作为离婚的理由

http://www.sexjk.com/Special  Time: 2008-6-22 11:34:53  纠错

       案例:一位同性恋男子在爱上一位小伙子后,急于摆脱自己原有的婚姻,可颇有法律意识的妻子坚决不同意,并拿出《婚姻法》告知丈夫他们的婚姻仍受法律保护。这位同性恋男子在两难之中走到了自杀崩溃的边缘。 -sexjk.com

      前日上午,一位自称“小赵”的男子打电话找到南京三法律师事务所李鹤州律师,向其咨询起诉离婚的有关事宜,并承认自己是同性恋者。

      小赵在读大学的时候就发现自己对同性的身体十分迷恋,而对女孩子则毫无兴趣。毕业后,小赵开始接触同志圈子里的一些人。1999年底,小赵在一家同志酒吧里结识了“小周”。

      小赵告诉记者,当时他看到小周第一眼就从心里认定“这就是自己要找的人”。可当时小周“身边已有人陪”。小赵只有把这份爱慕深藏。这年春节,在老家的父母急于抱孙子,看儿子迟迟没有领人回家开始心焦。不断从三姑六婆那里给儿子介绍对象。小赵起初不情愿,深怕自己害了人家,但由于自己是个孝子,不忍伤父母的心,便答应了与妻子刘某的婚事。婚后,小赵发现自己原来有“双性恋倾向”,所以夫妻感情刚开始一度不错。

      一年后,小赵又邂逅了那位让他怦然心动的小周。两人很快便陷入了爱河。小赵开始经常夜不归宿,同时慢慢习惯用香水和女性护肤品。妻子渐渐地发现了情况,拿出“一哭二闹三上吊”的方法终于向丈夫逼问出缘由。小赵想快刀斩乱麻,首先提出离婚,可没想到妻子坚决不同意,她以两岁的女儿作为武器固守着她  “嫁鸡随鸡,嫁狗随狗”的观念。

       小赵只好妥协,他无法用离婚来摆脱,便想到了用死来结束,但他两次自杀都没成功,一次是割腕,一次是触电。

      每次小赵提出离婚的意向,妻子都早有预备地拿出一部婚姻法,翻到32条第3款第1项“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”这几个字,妻子强调这里的“同居”是特指“异性同居”,根据“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”的原则,小赵的行为不构成起诉离婚的理由。

      求生不得求死不能的小赵抱着死马当活马医的想法,找到了律师咨询。李鹤州律师认为,尽管法条里的同居确实是特指异性同居。但根据一夫一妻制的原则,夫妻间性取向的根本差异和由此带来一方的痛苦,已经在事实上造成了夫妻感情的破裂,李律师认为,同性恋应该属于婚姻法第32条3款第5项中规定的“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”。虽然由于同性恋倾向在取证上有一定难度,不过仍建议起诉离婚。

      据了解,目前小赵正在对妻子做最后的协议离婚的努力,实在不行小赵将选择上诉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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