性工作者:活在危险的边缘
广西的一宗个案中,杀人动机是“小姐”举止放荡,嫖客要为社会铲除残渣;“不就是卖淫的婊子吗?杀了她有什么了不起的?”另一个摩托车行老板基于对“小姐”的极端仇视,先后在丽江杀死5人。
2005年8月,发生在深圳的一起惨案更令人侧目。两名“发廊妹”被凶手带到出租屋,案犯向她们的家人勒索钱财,并施以各种凌辱——殴打、轮奸、强迫吸毒、用打火机烧乳房和下体。他们用针蘸上墨汁在她们的额头、乳房、后背上刺下“妓女一号”、“骚货”。
在个别地方,记者看到,有的“治安仔”也在对底层性工作者实施抢劫伤害。4月初,记者在华南某省采访,看到如此情景:几个治安队员提着警棍排成一排,像战士冲锋陷阵一般向站街女冲去,不时用铁棍击打地面,口中骂着极其难听的脏话,让记者都感到胆战心惊。连续几个晚上,每当治安队员的车灯闪烁,就会传来几个站街女凄厉的惨叫。有的治安队员将黑墨水或者油漆灌进10毫升的大号针筒,开着面包车来到运河旁边,对着她们的头发和脸部喷射,然后吹着口哨离开。一个站街女告诉记者,去年年底,她的一个同居姐妹在桥头被治安队员追打,被过路的一辆小车当场碾死,治安队员没有承担任何责任。
“侦破难度最大的刑事案件”
2007年6月,中国妇女网络培训中心在北京和山东胶州地区做了一次“小姐”受暴力侵害情况的问卷调查。“认倒霉”,是调查员们听到最多的一句话。
调查中有一个问题:遇到警察,是否会告诉他你遇到了不好的客人?山东胶州的“小姐”中,不到1/3表示肯定;在北京,只有1/20。
四川女孩阿玉是接受本报记者访问的一个发廊小姐。4年前,阿玉来到广东东莞,她的梦想很快被流水线上每月400元的工资打破。和多数性工作者一样,她的背后是一个渴望她带来改变的农村家庭。她委身深圳一家发廊,开始了“小姐”的生涯。此后的1年多里,阿玉几次遭到过敲诈、绑架和抢劫。“我一直在忍着,”她说,“如果报警,就算抓到人,我损失更大。”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0条规定,对卖淫嫖娼可处以10—15日拘留,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。“这个数字够我做几个月的。”
研究者赵军还发现:“妈咪”、“鸡头”、老板,常常劝阻甚至禁止小姐报警——刑法第359条规定:引诱、容留、介绍他人卖淫的,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;情节严重的,将获刑5年以上。
即使是报警,她们也常常提供虚假信息。前文提到的“主犯牛皮癣”案,第3名被抢劫的小姐当即向公安机关报了案,却说是遭人飞车抢夺。警方据此侦查,显然无法及时破案。待到该团伙抢劫、绑架至第23名小姐、并向小姐的老板勒索巨款时,老板怕事情闹大,不得不向警方如实报案,这才导致案件的最终破获。
报案难,破案更难。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院刑法学专业的赵军曾经从警,特别能够理解其中的难度和刑警们的苦衷。“可以肯定的是,杀害‘小姐’的案件几乎成了侦破难度最大的刑事案件类型之一。”
一切都是假的——假名字、假身份证,籍贯、背景也是编的。从刑事侦查学角度说,侦查对象难以从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中确定,串案、并案工作比较困难,侦查效率难以提高,几乎没有实质性线索。加害方和被害方都是流动的、不确定的。
在北京市丰台区发生的一起凶案中,19岁的死者曾在当地多家发廊工作,但没有一个老板能说得出她的真实姓名。“说实话,我们招人从不问对方从哪里来。”一位老板说。
部分侥幸逃脱的被害者,甚至不愿意承认自己曾经被侵害。在赵军的调查中,一个刑警告诉他,为了找到一个当事“小姐”,他从广州到了武汉,然后又去了深圳……而在另一宗连环绑架案中,为了说服一个小姐承认被抢,一位刑警5次赶往她位于深山的家中,每次都走超过两个小时的山路。
“有时候找一个受害的小姐,比找一个犯罪分子还难。让一个小姐承认被害,比让犯罪分子开口还难。”这是一个刑警的切身体会。
“‘小姐’的钱来得容易,交际范围很复杂,即使把她们杀了,一时也破不了案。”而一名罪犯曾这样说。
如果求助于警察可能招致更大麻烦,老板可能息事宁人,亲友也不会对这些“伤风败俗”者伸手——她们能到哪里求助?
色情业与黑社会的勾结渊源流长。从本报记者暗访的多处黑道管理者的情况来看,有的公司从小姐的“交易”中抽取高达30%-50%的保护费,有的直接扣押她们的证件,要求定期往特定的账户打钱,有的甚至要求上缴全部卖淫所得,只给她们固定的吃饭、化妆费用。用毒品来控制小姐是黑道的常用手段。
赵军认为,非法化、犯罪化的身份,使得她们寻求国家公权救济的动力很弱。从犯罪学的角度来说,这进一步加重了其被害的可能性。
一冷一热中的警方角色
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赵军认为,在我国,性工作是非法的,这就为警方预防小姐被害案件的发生出了个不大不小的难题。
他在调查中发现,其实,只要是“小姐”被害,警方对报案的“小姐”很少处罚。即便是老板报案,也很少处罚。但警方往往不会公开对外发出十分明确的信息——我们不会处罚报案的卖淫者或组织卖淫者。
赵军认为,警察在侦办小姐被害案的过程中,了解了大量有关小姐被害的信息,形成了一整套有关小姐被害的规律性认识。从加害方动机的形成、侵害目标的选择、作案地点的确定、犯罪手法的运用,到被害方陷于被害情境时的误区、成功回避危险或逃脱被害陷阱的方法,办案警察都颇有心得。在正常情况下,出于预防犯罪的需要,警方会及时将这些实用性很强的信息与方法提供给潜在的被害人群,以利于他们免于被害。但问题是,小姐所从事的性工作是非法的,教授她们如何在性交易过程中避免被害,似有保护、支持、至少放纵非法性工作之嫌,似与警方厉行禁娼的法定职责相悖。
在调查中,赵军发现了警方主动向小姐传授自我保护方法的案例。这一处理方法在他看来“令人欣喜”的。比如湖北“7·3”系列绑架小姐案的主办警官的做法。
警官们说,为了侦破“7·3”案件,侦查人员在被害人从业的那一片休闲发廊聚集区展开调查,挨家挨户做老板和小姐的思想工作,希望他们能打消顾虑,为警方提供有价值的线索。还结合“7·3”案件中绑架者的作案过程,给老板、小姐“支招”,以规避从业中的被害风险。例如,小姐跟客人到达包夜地点后,可借翻包、上卫生间等的机会拨通老板的电话,然后再以与客人谈话或自言自语的形式说出准确地点。这样,一旦遭到绑架,警察就能够迅速赶到予以解救。看到警方是真心保护小姐的利益,先后有两名小姐承认曾遭受类似侵害。其中一位曾遭遇绑架的小姐向警方提供了一个手机号码,也正是这个号码,最终导致了整个案件的破获。
另在湖北某市,也正是因为派出所的宣传与提醒,令一名小姐幸免于难。此地的公安分局没有像邻近分局那样取缔“一人店”,但就“一人店”的危险向从业人员作了大量的宣传工作。此地近年来连续发生小姐被杀的案子,派出所希望她们加强防范,同行之间要相互照应,有事及时报警。社区民警曾着重就此问题提醒过这名发廊小姐。于是小姐与隔壁发廊达成协议,遇到紧急情况就敲打两家发廊之间的木制隔板,相互救助,立即报警。在一人意图杀人劫财的灾难真正发生时,正是邻居发廊的报案和对面派出所警员的迅速到来,令这位发廊小姐幸免于难。事后,这位被扎成重伤血气胸的小姐出于自我保护,拒绝承认性交易的事实。因这一情节不影响案件性质的认定,也不影响对行为人法律责任的追究,考虑到被害小姐害怕被警方追究卖淫违法责任的心理,以及她已经受到的伤害,警方没有继续深究这一问题。
类似的预防措施,当地警方尚未大张旗鼓地深入展开。警方对此项工作的低调处理和“点到为止”,与集中警力的高调扫黄和“矫枉过正”的取缔“一人店”,形成鲜明对比。
赵军认为,在现时的法律政策框架和舆论氛围之下,采用管理、疏导或帮助的方式防范性工作这一非法职业所带来的风险,作为主管机关是要承受很大压力的。很多人会自觉不自觉地认为,防范小姐在从业过程中被害,保护小姐在从业过程中的安全,就是变相保护性产业,是为性产业保驾护航。而后就会以各种理由批评警方治黄不力,放任黄毒泛滥,才导致小姐频频被害。
当年为防止性病、艾滋病而推行公共娱乐服务场所100%安全套计划的时候,卫生主管部门也承受了类似压力。好在当时有政府及相关国际组织的支持,主流媒体的声音也是一边倒,加上实施该计划的卫生主管部门并不负有禁娼的法定职责,该计划最终得以全面推展。
但公安机关目前所面对的局面颇为不同,尚不具备当年卫生部门所拥有的环境和条件。警方以管理、疏导或帮助的方式预防小姐命案还仅仅停留在个案式的尝试阶段,低调处理和“点到为止”是必须的工作策略。
赵军认为,警察向从事性工作的小姐传授降低职业被害风险的方法,不仅能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小姐被害案件的发生,保护小姐的生命和财产,而且还可适当改变警察在小姐心目中单一而刻板的扫黄者形象,从而提高小姐被害后的报案率,促使性产业中的知情者向警方提供更多的破案线索,有效打击犯罪。这显然是一件有益于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,有益于社会治安,有益于公安工作的善举。“生命权无疑高于‘社会风化’,不管权利主体的身份如何。从这一点出发,警方教育小姐如何保护自己的生命或财产,也是完全合法的。这是肩负扫黄和打击侵害小姐犯罪行为双重职责的警察,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所采取的,最为积极、最具建设性的预防举措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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